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463.45元及利息、执行费1213.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92272.45元(含执行费)。事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也领取了上述案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也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