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298号
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阳大街。
负责人:*先育,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7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