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2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鄂0116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7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合德昌投资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滠口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7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先元
书记员 张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