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滨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未履行,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其已经收到部分工程款,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提出本案合同未履行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亳州市,故本案由本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亮代理审判员许林代理审判员*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