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927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72元,减半收取13336元,由原告西安厚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旭
书 记 员 冉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