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贵阳富霖奎生态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2893号
原告贵阳富霖奎生态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乙方)作为承包人与被告(甲方)作为发包人在《修文县桃源河大道景观工程承包合同》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争议解决载明:“如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要求有关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移交甲方机构注册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经查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现广州市的仲裁机构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阳富霖奎生态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6.00元,减半收取计12,133.00元,退还原告贵阳富霖奎生态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杨洋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