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2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楠,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思,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倩雯,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平、陈**、陈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林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