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陕西***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9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强。
原告***与被告陕西***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明
书 记 员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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