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陈敦彬、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7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彬,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虎溪路闽江调水管理中心大楼。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敦彬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敦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