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81民初32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内坑底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475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虎溪路闽江调水管理中心大楼。
负责人:***。
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3184237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华南公司)、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闽江调水指挥部)、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重新立案后,被告核工业华南公司申请追加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为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本院参考同类案件处理情况,不予追加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核工业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支付位于福清市××镇××村内坑自然村11-3号房屋(流程框架结构、二层混合结构附属楼)、挡墙一座的修复费用2163921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赔偿居住损失256843.84元(按面积245.0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8元自2012年1月1日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之后计至三被告支付全额修复费用之日止);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评估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闽江调水指挥部总指挥“江阴供水工程C5标引水隧洞(合同编号FQJY/C5)”工程项目,江阴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核工业华南公司负责工程施工。该项目工程的“引水隧洞”途经福清市××镇××村内坑底自然村地下,并穿过***所有的福清市××镇××村内坑底11-3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地下10米左右深处。三被告在“引水隧洞”爆破过程中产生震动及破坏地质导致案涉房屋内外墙体开裂、承重梁和柱子多处断裂,楼板多处损坏造成漏水,室内墙砖脱落等损害,至2012年案涉房屋裂缝程度严重,成为危房无法居住。2012年2月3日,闽江调水指挥部委托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对福清市××镇××村内坑底受损房屋(包括***、***、***房屋)进行现场查勘与技术鉴定,但闽江调水指挥部和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拒绝向***交付《房屋鉴定报告书》,导致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13日,闽江调水指挥部和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共同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出具呈阅件,针对原告***、***、***六座房屋(其中原告***1座,***2座,***3座)委托福建信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其受损修复费进行评估,因评估修复费用超出闽江调水指挥部和江阴开发公司的赔偿预期,故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得到修复和赔偿。2013年6月20日,福清市闽江调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受损修复费进行评估:安装工程费用158279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139897元,合计2722687元。后***多次协调反映案涉房屋赔偿事宜,但三被告既不回避也不赔偿。综上所述,三被告指挥、建设、施工“C5标引水隧洞”,明知其穿过案涉房屋地下不符合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而故意为之,明知不应爆破作业而故意为之,明知地下爆破会造成地面房屋受损而放任为之,项目完工后,持续的引水过程造成案涉房屋损害日益严重,最终造成案涉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居住的后果。
被告核工业华南公司辩称,一、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1、***最后一次信访时间是2016年6月22日,之后,***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再次主张权利,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即便***有提出过信访,但该行为对核工业华南公司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核工业华南公司与闽江调水指挥部、信访部门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连带法律关系,***提出过信访均不能等同于向核工业华南公司提出过主张。二、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提供的信访件均是陈某进行信访,反映的也是陈某房屋受损,而提起诉讼的系***,因此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系陈某,本案适格原告系陈某全部法定继承人;三、本案被告核工业华南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调水工程为政府施工项目,***提交的证据均体现了闽江调水指挥部已自认了其自身是赔偿主体,原告多年以来也是闽江调水指挥部在协商相关赔偿事宜。鉴于此,本案赔偿义务主体为闽江调水指挥部,而非核工业华南公司。四、案涉房屋系未经审批而搭盖的违章建筑,***未拥有合法有效的物权,并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基础条件。另福清市水利局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闽调江阴隧道工程初步设计于2005年11月批复,隧道设计方案已经确定。2007年***开始建设房屋,指挥部、江阴镇政府当即有要求暂停建房,但其不听劝阻,执意建房。故***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五、核工业华南公司系严格按照业主单位要求、遵守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且施工过程中做好了支护措施,而且隧道工程是在远离村庄的空地下方通过,从2011年5月份到达村庄地点平行的位置,到9月份穿越村庄平行位置,在此期间并无村民提出房屋损坏问题,并直到当年11月份才出现村民阻挠施工现象,故案涉两处房屋的损坏与核工业华南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具备因果关系。此外,案涉房屋系自建房,房屋建造、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居住标准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在核工业华南公司终止施工后,由其他单位接入施工,后续施工行为对房屋损坏是否造成影响或扩大损害后果应予考量。六、***应举证其损失金额,且其存在过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2012年评估结论出来后,***一方面不接受补偿,也不组织重新评估及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不采取积极的措施管理、修复房屋,任凭房屋随意空置、风吹雨打,其消极的态度放任了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故核工业华南公司如需承担责任,只能在最初评估的费用32016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损失应由***自行承担。七、***所主张的租金损失并不合理。2012年对房屋结构承重力等进行鉴定,结论是“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是***因自身问题不接受评估确定的修复费用,而放任房屋不修复、任意空置至今,对于合理修复期以后所产生的租金,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另案中,法院考虑到房屋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无法确保使用的情况下,才支持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损失,而本案鉴定结论为基本满足正常使用,***主张月租金损失计算方式,明显加重了核工业华南公司的责任。且,***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发生的租金损失,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共同辩称:一、江阴开发公司将工程通过政府招投标发包给有资质的核工业华南公司,发包方依法无需承担责任。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支线供水工程C5标段于2007年9月7日由核工业华南公司中标承包,监理单位是由福建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中标,两家都是有资质的工程承包方及监理方,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江阴开发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公司签订的《通用合同》第5.9条关于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由其管理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生命财产损失”,《专用合同》第29.2条关于施工安全规定:“所有涉及本工程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安全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即由核工业华南公司承担责任,故被告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不承担责任。2011年4月底工程隧洞开挖爆破施工,2016年4月底实现隧洞贯通。二、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该隧洞系核工业华南公司施工,依据当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七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并非占有、使用爆炸物的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2年7月26日***知晓房屋受损通过其父亲向有关部门最后信访时间是2016年6月22日,***系2021年5月25日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四、相关系列***、***等案业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生效,均认定被告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经审查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提交的江阴镇后庄村村委证明,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对其真实均无异议,华南核工业华南公司无法判断其真实性,结合各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收款收据,本院对江阴镇后庄村委证明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证人***的证人证言,各被告提出证人与***有利害关系,但根据其当庭作证情况,其证言不仅有有利于***的陈述,亦陈述了对***不利的事实情况,较为客观真实,且从常理上看***在2012年不满房屋等级鉴定结论及赔偿金额,未领取相关补偿款后,其房屋赔偿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便放弃赔偿诉求并不合理,其寻找承建过闽江调水部分工程的证人去联系相关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更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证人***的证言予以采纳。
根据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系福清市××镇××村村民。***诉称案涉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属实,案涉房屋于2007年至2008年主体修建完成,案涉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本工程I区即主座房屋)为地上五层局部六层混合结构房屋,主要构造为现浇钢筋砼结构;一部分(本工程II区即附属房房屋)为地上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上部结构承重墙体主要彩烧结实心砖砌筑,楼面屋盖采用现浇钢筋砼。
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输水隧洞C5标工程从江阴镇后庄村案涉房屋附近穿过,江阴开发公司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并于2007年9月7日与核工业华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核工业华南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08年3月份开始动工,于2011年4、5月份施工至后庄村附近,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当地村民阻挠于2011年11月份停工。在工程爆破施工过程中,出现沿线村民房屋损坏,案涉房屋的局部墙体亦出现缝隙、渗水、局部砼屋面板开裂、渗漏等问题。2012年3月16日,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出具房屋受爆破影响鉴定报告:案涉房屋主座房屋存在部分钢筋混凝土柱出现裂缝,局部钢筋砼墙体出现断裂,局部墙体出现水平或斜向缝隙、墙体渗水,砼檐沟多处出现裂缝;内墙粉刷出现龟裂现象、局部瓷面瓷砖空鼓、脱落等现象;附属房房屋出现室内落水管开裂、渗水,局部砼屋面板开裂、渗漏等现象;南向围墙倒塌;损坏原因分析为受爆破振动影响,引动地基基础振动,上部承重构件产生损伤或损坏现象,房屋安全等级均为B级,属于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用房;建议:1.对房屋损伤或损坏部位进行加固维修、以确保使用安全;2.加强隧洞开挖安全措施,优化爆破参数,尽量降低振动影响。2012年5月29日,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房屋的修复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在估价时点(2012年3月21日)的修复价格评估值为32016元(装修损坏部分另行协商)。2013年9月22日,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房屋全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在估价时点(2013年6月20日)的全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估价结果为2722687元。嗣后,***诉求要求给予拆迁安置处理,未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提供的信访材料,2012年7月26日起***以及通过其父亲陈某就案涉房屋受损问题多次向福清市水利局、闽江调水指挥部,福清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信访。2018年9月30日,***在***、***陪同下找***(闽江调水指挥部认可系下属闽江调水有限公司负责人)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根据证人***陈述“(案涉)房屋建好以后有人在里面居住,是我姑父(陈某)一家一直住在里面。一家人现在为止还居住在案涉房屋”。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天评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及抗震性能鉴定,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本工程I区结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本工程II区结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本工程I区、II区房屋部分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承重墙、柱抗震承载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故本工程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据上述鉴定结论,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施工图纸。福建华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检测报告及修复施工图纸出具了修复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福清市××镇××村内坑自然村11-3号房屋(案涉房屋)加固工程造价费用为2163921元。***支出评估、鉴定费用合计348644元。
另查明,***、***等人诉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核工业华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初作出一审判决,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底作出二审判决,明确由核工业华南公司对该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房屋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认可***、***系其亲戚,两人的房屋与案涉房屋相邻。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房屋受损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1.***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案涉房屋所受损失是否应需由核工业华南公司承担,若需,承担比例如何;3.***要求核工业华南公司赔偿租金损失是否合理,若合理,租金损失如何承担。
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诉讼时效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2012年起年***及其父亲因案涉房屋受损赔偿事宜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信访要求解决问题,虽未直接向核工业华南公司主张权利,但考虑到***作为普通村民并不了解实际施工单位及赔偿责任主体,故直接向该调水工程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张赔偿并无不妥。闽江调水指挥部作为涉案调水工程的主管部门依法有权解决相关赔偿纠纷,亦多次与***协调房屋鉴定及赔偿问题,构成法律规定的原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虽然***未能提供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主张解决赔偿问题的信访材料,但结合证人***的证言,***至2018年9月30日仍然积极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房屋重新鉴定及赔偿问题,故在此期间理应认为持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时效期间计算起始日为2018年9月30日。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距***于2022年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各被告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核工业华南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损坏赔偿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爆破施工所致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案涉房屋在隧洞施工过程中发生前述主座房屋部分钢筋混凝土柱出现裂缝等现象、附属房房屋室内落水管开裂等现象、南向围墙倒塌现象,房屋刚发生上述问题时,各方便委托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其结果较为客观。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房屋损坏原因包括爆破振动影响,而案涉工程的隧洞路线确系在上述两处案涉房屋附近穿过,核工业华南公司因案涉工程实施了隧洞爆破施工行为,故涉案房屋受损系由隧洞施工引起的可能性较大,且同一时期相邻地址的类案(***、***等人诉闽江调水指挥部、江阴开发公司、核工业华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业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生效)业已作出认定,故侵害主体系核工业华南公司依法应予确认。此外,在调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即反映房屋受损,闽江调水指挥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与隧洞沿线房屋因爆破受损的村民签订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亦可从侧面印证涉案房屋损坏是由工程施工引起的,核工业华南公司作为施工主体亦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核工业华南公司主张其系按与江阴开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具有过错,因该过错判断系基于与合同相对方即工程发包方而言,不能针对被侵权人,故核工业华南公司仍需据过错程度承担爆破施工所致的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鉴定机构评定案涉房屋加固工程造价费用为2163921元,考虑到鉴定机构系基于案涉房屋的现状及修复施工图纸做出相应的加固工程(修复)造价费用鉴定,未考虑到案涉房屋的原始状态、建造年限、使用材料、建造技术的局限以及导致房屋受损的原因,故该修复费用均由核工业华南工程承担并不合理,应根据案涉房屋原始状态、受损原因及修复程度等各种因素酌情予以评判各方承担修复费用比例。关于房屋受损原因,应酌情考虑房屋自身自然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受损,并由***自行承担部分修复费用;再考虑到涉案房屋受损至今已超过十年时间,房屋因受损未及时修复,***存在放任该房屋持续受损的情形,必然导致其受损程度加剧等,应酌情考虑各方的过错以承担相关费用;还应考虑虽然各被告未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进行相应的公示、并劝阻过***建房,但案涉工程于2008年3月份开始动工,在案涉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大概率会知晓影响其重要生活物资(房屋)的案涉工程的存在,而***自述案涉房屋“2007年9月22日开始建造,2007年主体结构建成,装修全部完成的时间是2009年,具体几月不记得了”,故应酌情考虑各方的过错以承担相关费用。根据上述对各方过错的分析意见,结合案涉房屋建造时间较短、使用材料较好及建造结构安全性更高,该房屋因自身老化受损程度较低,房屋主要受损原因应为隧洞施工爆破所致,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加固修复建议的内容,并结合爆破致损害的原因力比例等有关因素,以及适当扣除相应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本院酌定核工业华南公司承担该房屋70%修复费用即1514744.7元(2163921元×70%)。
第三个争议焦点,即房屋租金损失及赔偿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经鉴定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均为Csu级,不适宜人员居住生活,应采取措施才能确保安全使用。但***诉请赔偿居住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自述其本人长期在外,证人***(系***系表兄弟关系,陈某系其姑父)陈述“(案涉)房屋建好以后有人在里面居住,是我姑父(陈某)一家一直住在里面。一家人现在为止还居住在案涉房屋”,证人***与***一家系近亲关系,对其居住情况较为了解,其陈述较为客观真实,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但考虑到案涉房屋现状,继续在房屋内居住不利于保证人员安全,***及其亲属应立即搬离案涉房屋至实际修复完成之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存在地基修复等复杂施工工程,本院酌定案涉房屋合理修复期为10个月,由此产生租金损失由核工业华南公司承担,考虑到***家庭情况,并参考江阴当地租金标准,本院酌定房屋租赁费用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余费用由***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因本案诉讼支出检测、鉴定、评估费用合计348644元,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及本院情况分析,案涉两处房屋损坏与爆破施工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受害方且事发至今多年双方均无法协商解决,故进行相应的检测、鉴定确有必要,本院依法酌定上述鉴定费用的70%即244050.8元由核工业华南公司承担,其余费用由***自行负担。
此外,闽江调水指挥部和江阴开发公司不是涉案调水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其未对***的房屋损坏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核工业华南公司与江阴开发公司因施工合同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应由其另行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514744.7元;
二、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合理修复期十个月的租金损失15000元;
三、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44050.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66.12元,由***负担5401.96元(已交纳),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20764.1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