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宁荣松人防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粤0204执204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南宁荣松人防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2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96106.8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张将上述生效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相互核减后,被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需向其划转11596172.45元即完成相关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其申请,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2530418.45元、9144949元合计11675367.45元(含被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6437元),其中79195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11596172.4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案现作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执行完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