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10民初208号
原告:杭州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