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3045号
原告:定州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定州经济开发区(银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定州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州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