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特61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冷浩,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
申请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6)第52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