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执行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裁字【2020】第28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252930.27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