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542号
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3组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F55A1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1UF25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