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542号 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3组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F55A1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1UF25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