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271号
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临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6274930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1UF25X9。
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