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1UF25X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3232706K,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良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