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钱坤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6723号 原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1UF25X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999-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钱坤祥,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钱坤祥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钱坤祥诉称,判令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524663.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内、外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江苏华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年底6万吨含氟精细材料、医药中间体及副产项目中的内、外架搭拆人工及材料全部分包给被告。2022年3月18日,双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应得价款3979226.24元,实际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款项4503889.72元,超付524663.48元,超付的部分被告应当返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双方是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湖北省枝江市,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