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5219号
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王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台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8年9月27日,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倩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