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35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桂,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第,江苏律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311MA1Y9TPY53,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筑广之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3809651D,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颜集镇颜集文化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陆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广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胜进,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筑广之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胜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