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658号
申请人:苏州苏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恬庄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潘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公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盛治国。
申请人苏州苏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苏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808.9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苏州苏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苏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80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