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3581号 原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999号4幢2层288室。 法定代表人:盛治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1688弄1-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85号12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