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8,543.81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08,543.8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