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4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41号
原告: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62.70元,由原告上海青天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