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3368号
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999号4幢2层2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336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8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保全结果为:1.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虹口区XX路营业所的账号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11.68元。保全期限:2022-11-28至2023-11-27。实际保全情况:余额不足。2.未能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市平安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原因:已于2022年8月26日销户。3.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保全金额为226,817.60元。保全期限:2022-11-28至2023-11-27。4.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在上海农商银行海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0.18元。保全期限:2022-11-29至2023-11-28。实际保全情况:余额不足。5.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的账号XXXXXXXXX********,保全金额为226,817.60元。保全期限:2022-11-29至2023-11-28。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现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