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3368号 申请人: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999号4幢2层2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336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8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保全结果为:1.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虹口区XX路营业所的账号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11.68元。保全期限:2022-11-28至2023-11-27。实际保全情况:余额不足。2.未能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市平安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原因:已于2022年8月26日销户。3.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保全金额为226,817.60元。保全期限:2022-11-28至2023-11-27。4.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在上海农商银行海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0.18元。保全期限:2022-11-29至2023-11-28。实际保全情况:余额不足。5.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告)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的账号XXXXXXXXX********,保全金额为226,817.60元。保全期限:2022-11-29至2023-11-28。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现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盛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