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547号
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王路群英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杨代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炎,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娄新宏。
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3元,由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