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101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黑泥湖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侯玉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娄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与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我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鄂710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珂
审 判 员 程威
审 判 员 王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熊震
代理书记员 张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