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大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娄新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詹学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红安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大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大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学旺于2019年12月3日自行达成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鄂0607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