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3270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胡家墩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胡子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绪奎,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静,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里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8元,由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陶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