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773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6146X6,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龙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戈 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