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0281000066467,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6146X6,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9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川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被执行人华基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600元,该款已发还申请人。余款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313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底给付30万元,于2020年12月底付3313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永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东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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