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1民初9798号
原告: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利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川小贷公司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公司;借款于2015年2月16日发放,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2016年5月16日;借款本金80万元,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18%。利息实际支付至2017年1月20日。
2、人的担保情况:华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约定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2016年6月29日,**公司及***签章确认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一份给永川小贷公司,主要载明永川小贷公司催收贷款,**公司及***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筹集资金。
请求法院判决:1、**公司应立即归还永川小贷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再上浮18%计算的逾期利息。2、华基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公司、华基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被告华基公司及**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永川小贷公司主张的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支票、借款借据、担保承诺、催收通知书回执、在庭**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公司、华基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华基公司及**辩称本案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都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之日及于所有保证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16日,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公司及***于2016年6月29日签章确认贷款催收事宜,上述催收行为可视为永川小贷公司已实际向各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故华基公司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再上浮18%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江阴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减半收取5900元(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石油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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