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瑞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德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英,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松,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唐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200万元,利率:第1年为8%,第2年为10%,第3年为15%,第4年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借字第001号]”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万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200万元,利率:第1年为8%,第2年为10%,第3年为15%,第4年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诉讼费112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2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9年2月15日、3月19日、4月28日、6月3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唐松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5月3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家调查,被执行人邻居称两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生活,可能在河北开厂,但是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所开办的泰兴市龙翔化工制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
4、201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执行进程,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外(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