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0)苏0391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27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