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718号 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湖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