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友,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蔡忠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该公司法务专员。
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100万元,已执行1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165万元,已由本院强制执行其中100万元,剩余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682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