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友,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蔡忠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该公司法务专员。
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开设的账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