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4994号
原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5450C。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天龙电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振兴大道97号。工商注册号:511100000047288。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原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天龙电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雅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