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277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德,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实际办公地址:四川省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任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友,男,系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谭辉,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