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277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德,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实际办公地址:四川省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任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友,男,系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谭辉,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