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2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