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2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