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民终15980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17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英华南路299号福年广场T2-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台(成都)律所)因与上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亿赛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台(成都)律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四川亿赛公司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及迟延支付的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亿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兰台(成都)律所出具(2021)川18民终342号案(以下简称342号案)上诉状、证据目录等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兰台(成都)律所向四川亿赛公司发送上诉状的时间早于四川亿赛公司转发原一审代理律师拟定上诉状的时间。兰台(成都)律所上诉状展示了专业水平,与四川亿赛公司转发的上诉状不同,四川亿赛公司更换律师并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兰台(成都)律所上诉状说明四川亿赛公司对兰台(成都)律所工作的认可。2.《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一审错误适用公平原则酌定四川亿赛公司支付70%律师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兰台(成都)律所的期待利益没有获得有效保障。四川亿赛公司撤诉导致兰台(成都)律所无法参与二审庭审,不可归责于兰台(成都)律所。 四川亿赛公司辩称:1.兰台(成都)律所代理案件至发送342号案上诉状仅3天,没有耗费过多时间精力。四川亿赛公司先向兰台(成都)律所转发原一审代理律师拟定的上诉状,兰台(成都)律所后将上诉状发给四川亿赛公司。2.《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是格式条款,与四川亿赛公司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兰台(成都)律所未进行解释和说明,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即便是合同内容,该条内容也无效。撤诉有利于纠纷迅速解决,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前述条款不合理加重四川亿赛公司责任和诉讼风险,限制四川亿赛公司诉讼权利,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川亿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兰台(成都)律所诉讼请求,支持四川亿赛公司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兰台(成都)律所承担。事实和理由:1.兰台(成都)律所未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对四川亿赛公司风险进行有效提示,导致四川亿赛公司前期对案件乐观,但在与兰台(成都)律所后期对接中四川亿赛公司产生怀疑,特别是兰台(成都)律所自发出上诉状至2022年4月13日立案期间,与法院和四川亿赛公司无有效沟通,未查看现场。兰台(成都)律所至2022年4月21日才要求四川亿赛公司提供资料。兰台(成都)律所于2022年5月6日接到2022年5月18日开庭通知,于2022年5月7日才向四川亿赛公司发送调查取证申请书。兰台(成都)律所并未认真履职,没有取得代理费的基础。2.一审认定《委托代理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兰台(成都)律所利用其专业优势预先拟定合同,不合理加重四川亿赛公司责任,未经解释和说明,导致四川亿赛公司未能充分理解自身风险和责任,应属于格式合同。3.一审认定案涉代理合同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风险代理收费与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密切相关。《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违背风险代理的本质,与委托人利益不挂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该项限制四川亿赛公司撤诉的诉讼权利,对四川亿赛公司行使诉讼权利设置了不合理的赔偿金额,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兰台(成都)律所辩称:1.兰台(成都)律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研讨案件,履行代理职责。2.《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一审错误适用公平原则酌定四川亿赛公司支付70%律师费错误。3.四川亿赛公司撤回上诉后,项目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确认支付50万元。4.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代理职责已终结,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基础。 兰台(成都)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川亿赛公司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及迟延支付的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9225.69元,合计529225.69元(资金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以银行1年—3年期商业贷款利率4.75计算,具体金额以四川亿赛公司实际支付时间为准);2.四川亿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川亿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兰台(成都)律所返还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兰台(成都)律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8日,四川亿赛公司(甲方)与兰台(成都)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四川亿赛公司诉河北天地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地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川1826民初604号案(以下简称604号案)本诉二审案件约定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事项包括搜集、整理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起草或与甲方商议确定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案件的庭审。其中第六条约定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1.基础代理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2.风险代理费:二审改判或(调解)和解的,以二审确定金额与一审判决确定金额之间的差额的20%作为律师代理费;二审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乙方继续代理,或甲方怠于委托乙方重新提起诉讼,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甲方撤回上诉,应在收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第七条约定代理期限,乙方的代理职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本案终结”是指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的委托事务(本案二审判决、和解、调解、撤回上诉、发回重审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案形式)时止(下划线标注)。 2021年1月18日,兰台(成都)律所***添加四川亿赛公司***微信,并发送《委托代理合同》(亿赛),并说“周总,您先看看,有疑问我们再沟通”。***回复“好的。我发给公司看看哈”。2021年1月19日,双方建立“亿赛上诉案件群”,就材料收集准备、缴纳上诉费、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沟通。 2021年1月21日上午11时39分,兰台(成都)律所向四川亿赛公司发送电子版本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同日,四川亿赛公司向兰台(成都)律所转账50000元,兰台(成都)律所向四川亿赛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1月29日,四川亿赛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7946元。 据调取的342号案件卷宗显示,四川亿赛公司提出上诉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二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4月1日。上诉状(8页)和证据材料(28页)为兰台(成都)律所整理提交。2021年4月21日,兰台(成都)律所请四川亿赛公司补充提交相关案件材料。 2021年5月7日,兰台(成都)律所在“亿赛上诉案件群”里询问四川亿赛公司撤诉情况。同日,兰台(成都)律所在群内发送2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资料),并请亿赛盖章后邮寄至法院。 2021年5月8日,兰台(成都)律所***与四川亿赛公司***通话,就四川亿赛公司准备撤诉事宜进行沟通。***表示自己一直在尽力做代理工作,不清楚四川亿赛公司准备撤诉的情况,但尊重四川亿赛公司的决定。***多次表示“不想耗时间”“想把钱收了”“怕结果不理想”。 2021年5月9日,四川亿赛公司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5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8民终3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川亿赛公司撤回上诉。 2021年7月7日,兰台(成都)律所向四川亿赛公司退还342号案资料,包括华氏达·盛世春天工程量计价清单(1-5号楼)原件,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113页,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报审143页,会议纪要175页。 2021年9月6日,兰台(成都)律所通过邮件向四川亿赛公司发律师函,请四川亿赛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前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若逾期不予支付,将提起诉讼并主张自2021年9月13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四川亿赛公司于9月7日签收邮件。 2021年9月底,四川亿赛公司向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投诉***、***违规执业。后经过协商,四川亿赛公司撤回投诉申请。 2021年10月29日,***向***微信发送《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商案涉500000元律师费用支付方式,但未得到回复。2022年11月22日,兰台(成都)律所通过邮件向四川亿赛公司发律师函,函告其3日内支付代理费500000元,若逾期不予支付,将提起诉讼并主张自2021年9月13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四川亿赛公司拒收该邮件。 一审另查明,604号案件本诉诉讼标的额为24906763.93元,反诉诉讼标的额为14103342.28元。二审上诉请求为:1.撤销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支持四川亿赛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再查明,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兰台(成都)律所是否依约向四川亿赛公司履行了案涉代理合同的代理义务。兰台(成都)律所主张其已经履行了代理义务,四川亿赛公司主张其未尽代理职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兰台(成都)律所应当为四川亿赛公司提供包括证据收集、起草文书、参加庭审等在内的代理事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兰台(成都)律所已于前案上诉期内代为提起上诉,并提交书面上诉状和证据材料,期间亦在收集证据、询问涉案情况、与法院沟通案件进展,其代理职责因案件撤诉终结,客观上已履行代理义务。四川亿赛公司抗辩兰台(成都)律所证据组织不力、未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前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身难度较大、证据较多,根据兰台(成都)律所向四川亿赛公司退回的数百页案件资料和书面上诉状、证据,可见兰台(成都)律所在短时间内组织案件材料付出了一定智力成果,故对四川亿赛公司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四川亿赛公司抗辩兰台(成都)律所提交的上诉状与前案一审代理人向四川亿赛公司提交并转发给兰台(成都)律所的上诉状内容大体相同,一审法院经对比,两份上诉状内容虽有个别相似,但整体并不一致,且四川亿赛公司转发上诉状后约半个小时兰台(成都)律所即向四川亿赛公司提交,根据常理判断,兰台(成都)律所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四川亿赛公司转发的上诉状进行调整后再发送,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四川亿赛公司该抗辩。 关于案涉代理合同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代理合同第六条对律师收费标准、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进行了约定,其采用基础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收费方式,该收费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法规或职能部门的指导性规定,亦未排除四川亿赛公司的主要权利或加重四川亿赛公司的责任,且双方对该代理合同有协商过程,故该条不属于格式条款。案涉代理合同是双方自由合意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对四川亿赛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四川亿赛公司抗辩兰台(成都)律所未出庭即要求全部代理费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兰台(成都)律所未出庭原因在于前案二审已被撤回上诉,兰台(成都)律所客观上无出庭的基础,但参加庭审及后续代理也属律师主要职责,兰台(成都)律所未出庭客观上也减少了代理成本,综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四川亿赛公司的该项抗辩,予以支持。 关于四川亿赛公司就前案二审撤诉是否可归责于兰台(成都)律所。四川亿赛公司主张因兰台(成都)律所未履行代理职责导致其产生胜诉怀疑进而撤诉。兰台(成都)律所主张四川亿赛公司系基于自身原因撤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兰台(成都)律所已依约履行代理义务,其对四川亿赛公司的撤回上诉不存在过错,故四川亿赛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川亿赛公司能否解除案涉代理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约定,兰台(成都)律所的代理职责已自撤回上诉时终结,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合同不具备解除基础。故对于四川亿赛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四川亿赛公司要求兰台(成都)律所返还50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兰台(成都)律所依约履行代理义务,四川亿赛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四川亿赛公司主张双方之前已就诉争事件达成和解,但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一审法院酌定四川亿赛公司还应当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因双方未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兰台(成都)律所的资金占用利息主张进行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四川亿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兰台(成都)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川亿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兰台(成都)律所负担1360元,四川亿赛公司负担318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四川亿赛公司负担。 二审中,兰台(成都)律所、四川亿赛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是否为合同内容;2.《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的效力如何确定;3.兰台(成都)律所应否返还四川亿赛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4.四川亿赛公司是否应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费金额如何确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是否为合同内容的问题 四川亿赛公司上诉认为,该项系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兰台(成都)律所律师***向四川亿赛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委托代理合同》并说“您先看看,有疑问我们再沟通”,***回复“好的。我发给公司看看哈”。据此,虽《委托代理合同》为兰台(成都)律所拟稿,但在订立合同时有与四川亿赛公司协商沟通。其次,案涉条款明确约定四川亿赛公司应在收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500000元。从上述条款内容来看,并非兰台(成都)律所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四川亿赛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前述条款内容系格式条款。因此,鉴于案涉条款并非格式条款,则四川亿赛公司关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并非格式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结合双方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背景以及四川亿赛公司在另案中的诉请,案涉条款内容并不存在兰台(成都)律所利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双方应承担的风险作出不合理约定,亦不存在兰台(成都)律所限制四川亿赛公司诉讼权利的情形。且案涉条款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一审认定《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兰台(成都)律所应否返还四川亿赛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1款基础代理费的约定,四川亿赛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故兰台(成都)律所收取四川亿赛公司该律师代理费具有合同依据。其次,四川亿赛公司上诉认为,兰台(成都)律所未按约履行代理义务,应返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对此,其一,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兰台(成都)律所在接受委托后,代为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书面上诉状和证据材料,期间亦在收集证据、询问案件情况,与法院沟通案件进展。据此,兰台(成都)律所实际履行了代理义务。其二,四川亿赛公司在与兰台(成都)律所签订合同后对案件胜诉产生怀疑,系四川亿赛公司的主观判断,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兰台(成都)律所未认真履行代理职责造成。其三,虽兰台(成都)律所草拟的上诉状与案涉案件原一审代理人向四川亿赛公司提交并转发给兰台(成都)律所的上诉状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形,但经比较,两份上诉状内容整体并不一致,且四川亿赛公司向兰台(成都)律所转发上诉状的事实,并不足以否定兰台(成都)律所履行的代理义务。其四,虽兰台(成都)律所就四川亿赛公司与案外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21年1月21日即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该案亦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但在案件尚处举证期限内以及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兰台(成都)律所是否与人民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并不能证明兰台(成都)律所未履行代理职责。同时,即使兰台(成都)律所系在立案后才要求四川亿赛公司资料或调查取证,但四川亿赛公司上诉主张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兰台(成都)律所怠于履行代理职责以及对四川亿赛公司诉讼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故在兰台(成都)律所已履行代理义务的情况下,四川亿赛公司关于要求兰台(成都)律所返还其已支付的代理费50000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并非格式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兰台(成都)律所已履行代理义务以及四川亿赛公司基于自身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与案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则四川亿赛公司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3)项约定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一审法院酌情确认亿赛公司应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四川亿赛公司未按约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构成违约,造成了兰台(成都)律所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向兰台(成都)律所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四川亿赛公司应向兰台(成都)律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有关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成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119元,由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