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21民初851号之二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5450C。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福康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2U9Y5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6.00元,减半收取计8323.00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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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