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338号 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四川国际石材城第25栋房屋第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5UTN8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545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铮铮石业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铮铮石业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37379.55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等。申请人铮铮石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7379.5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付、买卖、抵押、担保、过户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1207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铮铮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