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财,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央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以下简称***中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中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查封、冻结,并提供了岫岩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开具的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凯公司)诉被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1)辽0323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且被告***对***中学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学履行债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异议人***中学下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中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2023年2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3)辽0323执14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异议人***中学在工商银行账户(0704********)资金510000元。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本案异议人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冻账户并没有拖欠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如财政部门已将工程款拨付给异议人石庙中学,法院可以冻结该款工程款所涉账户,现该账户所涉资金为学校缴纳教师的保险金、绩效工资、乡村补助、学生营养餐补助等,该账户的冻结已影响异议人的正常教学,故异议人提出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在工商银行账户(0704********)资金51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