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中央大街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财,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不服(2023)辽0323执异1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以下简称***中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中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查封、冻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辽03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中学在工商银行账户(07040152092********)资金510000元的冻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凯公司诉***、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该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1)辽0323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且***对***中学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执行***中学履行债务,该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异议人***中学下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中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2023年2月7日,该院依法作出(2023)辽0323执14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异议人***中学在工商银行账户(07040152092********)资金510000元。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本案异议人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冻账户并没有拖欠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如财政部门已将工程款拨付给异议人***中学,法院可以冻结该款工程款所涉账户,现该账户所涉资金为学校缴纳教师的保险金、绩效工资、乡村补助、学生营养餐补助等,该账户的冻结已影响异议人的正常教学,故异议人提出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解除对***中学在工商银行账户(07040152092********)资金510000元的冻结。
***凯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辽03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一、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执行法院下达的履行债务通知书后,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又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视为对应履行债务的认可。在此前提下,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复议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的账户是正确的。复议被申请人全体教师工资的发放根本不通过***中学的账户,而是由地方财政直接支付,不存在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形。二、执行法院查封的复议被申请人账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复议被申请人系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涉案账户应系其唯一的对公账户,涉案工程款也应由相关部门汇入该被冻结账户。更何况现无证据证明相关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可能支付给复议被申请人的其他账户。故,执行法院冻结涉案账户是正确的,根本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除。综上所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3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是不正确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中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是否为全额事业拨款单位不是能否查封其账户的法律考量要素,且岫岩满族自治县***镇中学认可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项,如果财政拨款后系应当打入到案涉已经冻结的账户内。故重审时应当查明该账户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内容中不能查封、冻结的财产范围;以及已经冻结的具体款项是否属于不能查封、冻结专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辽03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