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财保38号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央大街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港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鑫发小区15—鸿德储运公司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港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0496.20元。申请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港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0496.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