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5民初975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锦和园小区****,现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桂高路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本案欠款22621元及案件受理费183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