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5民初975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锦和园小区****,现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桂高路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海南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本案欠款22621元及案件受理费183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