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申4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嫩江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豪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6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处理,现*从华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至法院,已构成重复诉讼,二审裁定驳回***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对已生效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诉求。***就其与力豪建筑公司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已提起多笔诉讼,且均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项下提出的多项请求。在生效判决已作出认定且***的后几次诉讼均以重复诉讼为由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仍然提起多次诉讼,此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