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241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
原告蔡正颜诉被告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2014年5月28日至6月6日外地考勤工资生活费的工资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于2018年3月将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其受伤前拖欠工资15,000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目前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另查明,***曾于2018年9月10日以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受伤前工资28,071.13元,本院以该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依法予以驳回。现***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诉至我院,要求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间工资200元,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